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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修課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五學年度第七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六學年度第十二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所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所為規範學生修課規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應於研一及研二時修課,第三年撰寫論文。

第三條           修業年限為二年至四年,得休學二年,如因重症或特殊事故者,可延長一年。

第四條          學生至少需註冊兩年,包括二個上學期、二個下學期,可多不可少。但如遇特殊情況,例如出國實習,及入學時有學分抵免者,才得以變動,需經所內審查通過。

第五條           學生在前四個學期,每學期至少需選修所內課程六學分。

第六條           本所畢業學分為三十六學分,其中必修科目共四科十二學分,教學法及第二語言教育至少需選修九學分,
 漢語語言學至少需選修九學分。

第七條           引導研究為研二選修科目,不計入三十六個畢業學分之內。

第八條           自第五學期開始,若已修畢所規定之學分數,至少需選修碩士論文及引導研究。

第九條           自本所學生應具備外語中高級以上能力或修習任何二種外語累計至少十學分。
外籍生或僑生之畢業要求應具備華語高級以上之能力。

第十條           所有外籍學生需於第一學年選修「高級華語」。如於選課前已獲得TOP或HSK考試高等之最高級者,可免修。

第十一條     若欲至所外或校外選修課程,需經所內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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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實習辦法•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華語文教學研究所學生實習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所為增加學生華語教學經驗,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除乙組在職生外,所有學生均須實習,方得畢業。

第三條           乙組在職生,得免除實習,但其教學證明需由本所認可。

第四條           學生於申請論文口試前,需有一百小時之教學證明或實習證明。

第五條           實習地點可為國內各大學之華語中心、國外大學之華語教學單位,或其他華語教學機構,
 但須經本所認可。

第六條           一百小時之實習時間至少需為期七週。

第七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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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班畢業論文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七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一日華語文教學研究所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本所為提升學生學術研究水準,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於碩士班二年級,得選擇論文範圍,商請指導教授準備提出論文計畫書。

第三條           論文可以中文或英文撰寫。外籍學生為提昇中文寫作能力,其論文一律以中文撰寫。

第四條          論文題目須與:華語文教學、漢語語言學、華語教材(含多媒體)以及以漢語為第二語言等方向相關。

第五條           學生於第四個學期,得提出論文計畫書,經所內審核通過後,開始撰寫論文。

第六條           申請論文計畫書為每年五月及十一月。

第七條           申請論文計畫書及畢業論文口試時間至少需間隔半年以上的時間。

第八條           碩士班之指導教授必須具有助理教授含以上之資格。

第九條           研究生可申請兩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若請所外或校外教授指導,需經所長同意,並請一位所內教授擔任共同指導人。

第十條          指導教授名冊經報校核定後公布。

第十一條      若在撰寫期間欲轉換研究方向,或指導教授之人選異動,必須按程序重新申請。

第十二條     學生論文初稿完成,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後,得依學校規定期限提出學位考試申請;由指導教授提出口試委員名單,經所長同意舉行學位考試。

第十三條     學生畢業前,須通過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華語口語與表達」或華語師資養成班招生入學口試,未通過者須修習華語正音課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均按師大母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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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修業規定•
九十九學年度修業要點
九十八學年度修業要點
九十七學年度修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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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論文計劃書•

第九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後,得選定指導教授,並提出博士論文計畫書。論文計畫書通過至申請學位論文口試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十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應舉行博士論文計畫書發表會,通過者始得選修博士論文,撰寫論文期間,須選修指導教授之獨立研究。

第十一條 本所博士班研究生擬聘請所外指導教授者,須經所上核可,並與所內一位教師共同指導。該研究生須提供論文計畫書及擬聘請教授之學經歷著作目錄,撰寫論文期間,須選所內老師之獨立研究課程。

第十二條 論文計畫內容應包括論文題目、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究範圍、名詞界定、初步文獻探討、研究方法與步驟、參考書目等內容。

第十三條 論文可以中文或英文撰寫。外籍學生為提昇中文寫作能力,其論文一律以中文撰寫。

第十四條 論文計畫書之審查方式,採用書面評審及口頭答辯方式進行之。

第十五條 博士班論文口試實施要點如下:
一、研究生必須於論文口試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二、口試委員會由五人組成,除由指導教授擔任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名單送由所長圈選。委員中校外委員至少需達三分之一以上。
主席以校外委員擔任為原則 ,指導教授不得擔任主席。
三、論文口試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口試記錄人員由研究生自覓,口試記錄作為口試委員檢視論文修改之依據。
四、論文口試評審結果分為:(一)通過;(二)不通過。論文口試需有委員過半數評審為通過,始算通過口試。
五、口試未通過者,可再提出申請,惟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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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班實習辦法•

第十六條 學生須有至少等同於一學期的海外實習(含中國大陸地區),所有學生須於實習前檢附實習機構相關資料,經所上認可實習機構及實習期限,始得計入海外實習。如有特殊情況,須向所內提出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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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資格考試 (Doctoral Qualifying Exams) 相關規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訂定。

第二條 博士班研究生於修滿24學分數後,可提出資格考試申請,所有學生最遲應於第四學年結束前完成全部資格考。未依規定期限內完成資格考核者,公告退學。

第三條 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試之應考科目分兩大領域: 「漢語語言學」、「華語教學與習得」。每科之考試由一位本所教師擔任召集人,至少一名校外所外委員。由考試委員負責命題、閱卷及考試結果評定。

第四條 資格考試每學期可申請一次,申請時間為六月和十二月;考試為次學期十月和三月。

第五條 考試方式採在本所指定空間進行筆試,每科答題時間為四小時。

第六條 考試結果由考試委員會評定:分為(1)通過,以及(2)未通過。未通過之科目得於下一學期提出重考申請,重考以一次為限。

第七條 博士班研究生經資格考試及格並符合學位授予法有關規定者,由本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並得提出博士班學位論文計畫書。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後亦同。
前項之實施自九十七學年度入學新生開始;九十七學年度前入學之舊生適用原實施辦法,但可向所辦提出從新從優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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