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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辦理兩岸交流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辦理兩岸交流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次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六日第二十三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四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四十一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第四十八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第五十四次管理委員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第六十七次管理會委員會議修正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國 97 年 2 月 25 日陸文字第 0970001669 號函核定

 

一、中華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妥善運用基金,以推動大陸政策,促進兩岸交流,並協助辦理兩岸交流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之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為辦理兩岸交流活動,得依本要點向本會申請補助;港、澳及國外地區之人民、機構、民間團體辦理兩岸交流活動或來臺從事兩岸研究者,亦同。

三、申請補助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應於活動辦理 二個月 前,具函向本會提出申請。但屬情況特殊或急迫者,應敘明原因於活動前提出申請。

四、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為機關(構)、團體者應備之文件:

1、活動計畫書(包括活動名稱、宗旨、內容、時程、對象、地點及活動方式等)。

2、活動經費預算細目表。

3、大陸來臺或我方赴大陸交流團員名冊(包括姓名、性別、現職、學歷、經歷等)。

4、該活動是否向其他機關申請或獲得補助之說明書。

5、民間團體應附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港、澳及國外地區免附)

6、學術研討會需附研討會議程及論文大綱或摘要。

7、邀請大陸團體或專業人士來臺交流者,應附我方邀請函影本;應邀赴大陸進行交流之活動,則需附大陸邀請單位之邀請函影本。

(二)申請人為個人者應備之文件:

1、個人學、經歷資料。

2、研究計畫書(包括主題、內容、接待機構或學校、研究期程)。

3、研究經費預算表。

4、是否向其他機關(構)、團體申請或獲得補助之說明書。

 

五、本會得對申請補助案件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結果執行補助事宜。

六、經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書,非經本會同意,不得任意變更。

七、依據本會委辦費補助費支用及核銷規定,補助經費於本會核定後撥付。受補助者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活動成果報告及經費支付單據向本會辦理核銷(學術研討會應附論文集);如有特殊情形需延期辦理核銷者,應事先徵得本會同意。

八、受補助者辦理活動時,如有違反申請宗旨及本要點或相關法令之規定,本會得撤銷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請求償還已補助之經費。

 

申請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