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介 | 必讀校內辦法 | 如何申請| 歷年名單及心得分享 | 常見問題 | 語言檢定資訊 | 交換生補助| 常用下載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前往國外修習課程實施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見教務處網站)
錄取資格: (一) 交換學生名額以當年度之公布為準,錄取名單由國際事務處行文通知各相關系所及申請人,並公布於國際事務處網頁。 (二) 錄取後,須備齊規定之申請文件及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由本校具函向各交換學校推薦,經交換學校審核通過後始為交換學生。若因交換學校拒絕核發入學許可,則喪失該期交換生資格。 (三) 交換學生因故無法如期前往錄取交換學校,應向國際事務處申請撤銷,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或更換錄取學校。 (四) 取得交換生錄取資格者須確保出國進修期間完成註冊及依規定繳納本校學雜費,不具學籍、休學或已畢業者將取消錄取資格。 (五) 保證金: 1. 學生履行第九條各項義務後得請領退還。 2. 於錄取及完成繳件至姐妹校後取消赴外者,除因不可抗力情事且檢附具體證明,將不予退還保證金,且爾後不得參加交換生甄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際事務處 地址:臺北市10610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電話: (02)7734-1282 傳真: (02)2362-5621 Email: oia@deps.ntnu.edu.tw Copyright c 2008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NTNU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