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環境教育中心辦事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本中心組織規程第七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中心職員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細則行之。
第三條 本中心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會辦理,遇有意見不同時,陳請中心主任核定之。


第二章 職掌

第四條 學校環境教育組職掌如左:
一、 課程之設計、編製與實驗。
二、 師資之培育與訓練。
三、 環境教育活動之設計與輔導。
四、 教學媒體之設計與製作。
五、 環境教育之教學觀摩與輔導。
六、 教學設施之規畫與設置。
七、 學校環境教育執行網路之建立。
八、 學校環境教育研究發展事項。
九、 中心主任交辦之學校環境教育有關事項。
第五條 社會環境教育掌理業務如左:
一、 課程之設計、編製與實驗。
二、 社會教育推廣人員之培育與訓練。
三、 社會教育活動之設計與輔導。
四、 社會教育機構與團體之聯繫與支援。
五、 社會環境教學媒體之設計與製作。
六、 社會環境教育推行網路之建立。
七、 社會環境教育研究發展事項。
八、 中心主任交辦之社會環境教育事項。
第六條 資料出版組掌理業務如左:
一、 資料之選購、分類、編目與統計。
二、 資料之典藏、出納、陳列與展示。
三、 資料參考咨詢服務。
四、 圖書資料卡片目錄之編製與維護。
五、 資料室之設置與管理。
六、 環境教育刊物之編輯與出版。
七、 國內外教育文化團體資料交換與合作。
八、 圖書資料之研究發展事項。
九、 中心主任交辦事項。
第七條 綜合業務組掌理業務如左:
一、 環境教育學術研討會之規畫與召開。
二、 環境教育資源調查研究事項。
三、 本中心公文之收發、繕校與檔案管理。
四、 本中心設備之購置維護與保管。
五、 本中心會計、記賬憑證之編報、賬冊之登記與會計表報之編報事項。
六、 本中心員工福利事項之執行。
七、 本中心有關事務、會計、人事等事宜。
八、 不屬於本中心其他各組之業務。
九、 其他會辦及交辦事項。
第八條 本中心秘書之權責如左:
一、 綜核文稿。
二、 本中心各單位重要公文之處理時效之催查。
三、 本中心工作計畫之彙呈。
四、 本中心每月大事紀之彙呈。
五、 本中心研究發展考核工作之處理。
六、 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章 服務通則

第九條 本中心每日辦公時間,依照規定辦理,並按時簽到(退)。
第十條 本中心人員外出公幹,應填具差價單,報請中心主任核准。
第十一條 本中心人員請假應遵照本大學請假規則辦理。
第十二條 本中心財物之購置、保管及財產之管理,均依本大學財務管理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細則報請校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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