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工讀金申請要點

96年917部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要點係依「僑務委員會補助僑生工讀金要點」暨僑生先修部(以下簡稱本部)實際狀況訂定之。

二、目的:為確立本部品行端正之僑生具備服務人生觀,並助其完成學業,以將來服務社會、僑社,貢獻所學為目的。

三、對象:未申請教育部清寒助學金並願意接受指定勞動服務者,並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需檢附清寒之相關證明)

四、實施細則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申請審核一次。

(二)核准名額:依經費數而定。

(三)工讀時間:安排於課餘或休息時間。

(四)工讀期限:依公告日為準(約為自核准工讀日起至學期結束或結業日止)

(五)工讀金:採時薪制,每小時新台幣100元,每月最高以40小時為限。

(六)工作範圍:由承辦單位依照申請學生的專長,以及工讀單位的需求,做合理的分配及安排。

1.室內外工作:場地清潔、環境整理。

2.行政單位工作:繕寫、打字、電腦輸入及文書處理等。

3.公共場所管理:圖書館、活動中心、體育館、科學館及其他場所。

4.其他臨時性工作。

五、執行要點

(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或停止發給工讀金:

1.享有助學金並同時獲得其他獎助金者。

2.學期中記小過一次以上者。

3.工讀績效考評不合格者。

4.犯刑事案件經法院判刑而未受易科罰金或緩刑宣告。

5.因故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二)越南、柬埔寨、寮國、緬甸、印尼、馬達加斯加、帝汶、泰北(清萊、清邁二省)等八個特殊地區清寒僑生及海外華文獨立中學教師子女,未能取得教育部清寒僑生助學金待遇者,優先核給工讀。

六、同學視需要索取申請表格,詳實填寫後,於公告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交由各班導師惠予初審;導師於審核並排列優先順序後,轉送承辦單位彙整。

七、各工讀單位如需工讀生員額,請填寫「工讀生需求表」,於規定期限內送承辦單位彙整。

八、承辦單位依經費、各工讀單位之需求及各班導師送審排序之申請資料,分配工讀名額,並經簽准後予以公布;公布後如遇缺額,則由承辦單位遵照導師排序及工讀單位需求原則,逕予依序遞補。

九、工讀生每日工作必須填寫工讀時數表。

十、工讀生工作考核,由工讀單位每月評鑑一次,填報工讀考核表;考核分5項進行評鑑,並採五點量表計分,以25分為滿分,未滿15分者取消工讀資格。

十一、本要點經部務會議決議,陳  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