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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先修部有關成績計算、結業及排名分發 20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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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成績 A.單科:(平時分數×20%+期中考分數×30%+期末考分數×50%)×學分數 B.各單科均如上計算。所有科目加總後,除以總學分數。
二、學年成績=(第一學期成績+第二學期成績)× 1/2。
三、結業考試總平均 A.結業考試各科目分數,分別乘以學分數,然後加總。 B.加總後,除以總學分數。 C.相除所得成績,為結業考試總平均。
四、學業成績=學年成績×70%+結業考試總平均×30% 補考: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可參加學年補考。 補考以60分為合格,但計算成績時仍以補考前的原始成績為準。
五、綜合考評成績 A. 第一學期=操行×90%+輔教×10% B. 第二學期=操行×90%+輔教×10% C. 綜合考評成績=(第一學期+第二學期)× 1/2。
六、分發成績=學業成績×90%+綜合考評成績×10%
七、分發排名 凡可結業同學,依各類組分發成績高低排名。
八、參加結業考試資格 A.先決條件:綜合考評、體育之學年平均成績皆及格。 B.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各科目學年成績(經補考考試後)皆及格者。 2. 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不超過兩科,且學年成績總平均及格者。 3. 第一學期各科學期成績五十分以上,第二學期各科學期成績皆及格者。 4. 經各科結業考成績處理會議決議:學科學年成績達到調整標準者。
九、取得結業資格 A.先決條件:綜合考評、體育之學年成績皆及格。 B.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參加結業考試(任一科目無故缺考,不得結業)。 2. 各科目學業成績(補考後)皆及格。 3. 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不超過兩科,且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 4. 經各科結業考成績處理會議決議:學科學年成績達到調整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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