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簡介
入學辦法
修畢條件
聯絡我們
舊版網頁
English Version
最新消息
辦公室公告
招生入學公告
得獎與展覽公告
師資介紹
專任教授
兼任教授
研究方向
課程規劃
設備資源
學生專區
展覽活動
校內審查
生活紀事
學生網站
修畢條件
本所學生修習學分及畢業條件之規定如下:
一、
本所研究生至少須修滿36學分方可畢業,其中應包括本所規定必修科目至少9學分,本所專業選修科目27學分(選修外系及校際選課學分數至多可採計4學分)。修業年限以2至4年為限。
二、
本所研究生於修畢應修科目及學分數後,得依規定提出畢業創作作品展及論文口試,兩者於同一時間舉行。兩項成績需通過後才能畢業。
三、
申請碩士畢業創作作品展及論文口試時,必須先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之一:
在本所就讀期間,參加全國性各種設計競賽獲徵選,且獲得入選或優選、佳作以上獎項至少一次之證明者。
在本所就讀期間,在有審查制度之國內外期刊或研討會發表一篇以上與設計相關文章或論文。
在本所就讀期間,舉辦公開之「個人」創作作品展至少一次,展出作品件數至少對開(2K)四十張以上,並印製邀請卡、海報或畫冊等,且展出計畫應先提出經本所認可。
四、
「畢業創作作品展」相關規定
展出平面作品部份每人總面積至少100才(約為菊全開18張或A0尺寸9張),不包括作品應用(例如:包裝袋)、多媒体、動畫與解說圖表等。
五、
「論文審查」相關規定
本所研究生之論文審查總共須經過五次指導教授們的審核,並以教授審核通過後蓋章為主。審查時間於二年級第一學期舉行期初、期中、期末三次審查會,第二學期舉行期初與期末兩次審查會。
六、
「論文口試」相關規定
本所研究生之論文口試含口試表現、展出作品、論文創作報告書等三項為評分標準。論文創作報告書內文之創作部份至少需佔整份報告書篇幅五分之三以上。
七、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取得「教師資格學分」修習規定
教育學分須修滿26個學分數
「中等學校教師專門科目學分」分有美術科、廣告設計科與美工科等三種科別,一般學分數為30個學分,大學時所修的相關科目可辦理學分抵免。
10610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與我們聯絡
No.162,Sec. 1, Heping E.Rd., Da-an District, Taipei City 106, Taiwan (R.O.C.)
TEL:(02)7734-3090 FAX:(02)2364-6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