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族籍學生、僑生及外籍生獎學金辦法
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獎勵本校之身心障礙學生、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族籍學生、僑生及外籍生努力向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校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第三條 本獎學金名額暫定五十名,第一類為身心障礙學生,名額十名;第二類為低收入戶子女,名額十名;第三類為原住民族籍學生,名額十五名;第四類為僑生,名額十名;第五類為外籍生,名額五名。
第四條 本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一次,每名每學期發給新台幣八千元暨獎狀乙紙。
第五條 凡本校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提出申請:
一 身心障礙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六十分以上(肢障六十五分),未受領校內獎學金者。
二 低收入戶子女,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未受領校內獎學金者。
三 原住民族籍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七十五分以上,未受領校內獎學金者。
四 僑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未受領校內獎學金者。
五 外籍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未受領校內獎學金者。
第六條 合於前條規定之學生,可於每學期開始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檢附成績單、全人教育護照 ( 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 ,向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第七條 各類別名額如有剩餘,可互相流用。
第八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