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學士班單獨招生辦法
教育部 90.05.21台(90)師二字第90064093號函核
第 一 條 (法源)
本校依大學法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訂定「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運動競技學系學士班單獨招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報考資格)
凡曾在國內或 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得參加本校運動競技學系單獨招生,經錄取者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第 三 條 (招生委員會)
本校運動競技學系單獨招生事宜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辦理。運動競技學系應成立系招生委員會,以議定本項招生作業規定及辦理各項術科考試事宜。本校運動競技學系招生委員會組織辦法由該係自訂,報請院長、校長核定。
第 四 條 (考生總成績計算)
報名本項招生考試考生均應參加大學入學考試中心該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本項招生考試將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合併術科考試成績為考生總成績。各項目所佔總成績比例由本校運動競技學系招生委員會擬定,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定通過後,明列於招生簡章。
第 五 條 (招生名額)
本項招生名額,得依本校重點發展運動項目類別訂定,經本校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教育部核定。
第 六 條 (錄取)
本項招生最低錄取標準,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以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為正取生,至核定之招生名額額滿為止;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如遇有正取生放棄錄取資格或未在期限內辦理報到手續者,視同放棄入學資格,其缺額由備取生依序遞補。
各運動項目類別得視考生成績採不足額錄取,其缺額不得流用,且不得列備取生。
正取生最後名次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相同時,依術科考試、學科能力測驗之順序,比較考生成績,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各項成績均相同時, 提送招生委員會討論決議 。
備取生之遞補原則與正取生同。
第 七 條 (考生申訴)
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應於考試放榜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提交本校教務處招生組,由本校依相關規定處理;未具名之申訴案件不予處理。
第 八 條 (附則)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及本校學則處理之。
第 九 條 (實施)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