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外國學生入學辦法

教育部91.11.29台(九一) 文(一)字第91181836號函核備
教育部94.10.28台文字第0940148780號函核備
教育部95.10.14台文字第0950153033號函核備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教育部「 外國學生來臺留學辦法 」第五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學生,係指不具國籍法第二條所稱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僑生身分者。但原具中華民國國籍,自內政部許可喪失國籍之日起未滿八年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入學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依文化合作協議由外國政府、機構、學校、文教團體遴薦來臺就學之該國國民,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華裔外國學生申請入學時,得依其本身條件限擇其中一種身分,如同時以僑生及外國學生身分申請入學,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依本辦法所獲准入學資格,或開除學籍。
第一項但書所定八年之計算,以算至本校所定開學日期為準。

第 三 條

具有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學生,得依本辦法申請就讀本校碩士班以上學程。

第 四 條

申請入學者,應於報名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校試務承辦單位申請:
一、入學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三、經駐外館處驗證具備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書。
四、報名費(含術科費)。
五、各系(所)、中心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所定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除海外臺灣學校所發者外,應依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定辦理。
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限制。
註冊時,應檢附醫療及傷害保險(保險效期須包括在臺就學期間)或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如未投保者,應檢附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四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
前項國外之保險證明,應經駐外館處驗證。

第 五 條

外國學生在我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或我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雙語部 (班) 畢業者,得持該等學校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申請入學,不受第三條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第 六 條

申請者應具備中國語文或英文聽、說、讀、寫能力,經本校教務處企劃組初審申請表件齊全者,須經該系(所)複審合格,並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發給入學許可。

第 七 條

本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之外國學生列冊,載明姓名、國籍、就讀年級、入學系、所,並註明是否為臺灣獎學金或教育部補助各校院之外國學生獎學金受獎生資料,報教育部備查。
外國學生到校時,已逾該學年第一學期三分之一課程者,當學年不得入學。但博士班或碩士班學生經所屬系(所)主管同意者,得於第二學期註冊入學。

第 八 條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已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本部專案核准之國際性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 九 條

外國學生之學籍、成績等事項,均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經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入學,違反此規定,並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所獲准入學資格。
外國學生轉學,由本校自行訂定相關規定,並納入學則辦理。

第 十 條

本校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本校外國學生入學標準,酌收外國學生為選讀生。
前項外國學生申請為選讀生,依規定選修課程經考試及格者,得由本校核發學分證明。
第一項外國學生不得以選讀作為申請居留簽證之理由。

第 十一 條

本校招收外國學生名額,其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並以該學年度國內招生名額百分之十為限。
前項招生名額,不含未具正式學籍之外國學生。

第 十二 條

申請學習中國語文者,應依第四條之規定,逕向本校附設之國語文教學單位申請入學。獲准入學後,持憑入學通知書,以就學名義向我駐外機構申辦簽證。

第 十三 條

外國學生有休、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等情事,本校應即通報內政部警政署、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並副知教育部。

第 十四 條

外國學生來臺於本校附設之國語文教學單位學習語文者,其申請程序、獎補助、管理與輔導、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之通報,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第四項及第十三條規定。

第 十五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及本校學則處理之。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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