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碩士班招生辦法

84.1.6教育部臺(84)師字第000410號函核備
91.1.25.經教育部台(91)師(二)字第91001942號函同意備查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暨其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以及「大學辦理碩士班博士班招生審核作業要點」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校碩士班招生事務由本校招生委員會,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
本校招生委員會組織辦法另訂之。

第 三 條

本校碩士班招生方式分為考試入學、甄試入學及申請入學三種。
申請入學以僑生及外國學生為限。

前項所稱僑生係指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條及第十二條之規定者。僑生申請入學方式以資料審查為原則。

外國學生入學辦法另定之。

第 四 條

各系所之招生名額,由教務處彙整,於招生前納入學校當學年度招生總量,經招生委員會議決後,報請教育部核定之。

前項招生名額包含一般生、在職生及甄試生。各系所如有招收在職生者,應將一般生及在職生招生名額分別規定於招生簡章內。

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得根據在職生之特性另外訂定,並將個人工作經驗及成就納入考量;若與一般生相同時,其招生名額亦得與一般生名額合併訂定。

甄試招生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校招生總量內,並以不超過當學年度各系所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第 五 條

各系所除教育部核定分組外,並得為教學、研究需要另行設定若干組別,各組之考試科目及招生名額應明定於招生簡章內。

第 六 條

各系所一般生及在職生或各組招生名額之缺額得流用,並明列於招生簡章內。

第 七 條

凡於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招生簡章所訂其他有關報考或申請資格規定者,得報名參加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入學修讀碩士學位。

同等學力資格之認定依據教育部「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

各系所得自訂相關畢業科系及相關工作資歷為報考條件,並明列於招生簡章內。

第 八 條

考試入學以筆試為主,筆試科目以三至五科為原則,必要時可增列口試或其他方式。

甄試入學之甄試項目可包含筆試、口試、審查及其他方式。

各考試項目、評分方式及所佔成績比例,由各系所自訂,並經招生委員會通過後,列明於招生簡章內。

第 九 條

考試入學訂於每年三月、四月間舉行為原則,五月底前結束,六月底前發布錄取通知。

甄試入學訂於每年十一月、十二月間舉行為原則,一月底前發布錄取通知。

第 十 條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在此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得列為備取生。甄試生得列備取生,若仍有缺額得於一般招生考試補足之。

正取生錄取不足額時,不得列備取生。

各系所考生成績達錄取標準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不足額錄取。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但未達各系所規定之特定錄取標準者,亦不錄取。

正取生報到後,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數為止。

第 十一 條

各系所應於招生簡章中訂定總成績同分之參酌順序,各系所(組)錄取學生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應依招生簡章所訂定總成績同分之錄取原則,依序比較錄取順序,如成績仍相同者,得增額錄取。

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經招生委員會議決後,將會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陳報教育部核定。

第 十二 條

錄取名單應提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

第 十三 條

參與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如有三親等以內之親屬報名本項招生考試,應主動迴避。

第 十四 條

各系所應審慎辦理各項試務工作,如採審查、口試、術科或實作方式,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 十五 條

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疑義時,應於放榜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並檢具佐證資料向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提出,由招生組依簡章及相關規定處理並簽請校長核定後,於一個月內函覆考生;必要時得會請有關系所提出說明,或提請招生委員會討論後,依決議處理。

未具名之申訴案件得不予處理。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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