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招生考試成績複查處理辦法
89年10月11日本校九十學年度第一次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 第 一 條
為辦理本校各類招生考試成績複查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於簡章規定之期限內以書面連同原成績通知單,向本校教務處招生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第 三 條
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期限、申請方式、申請書表及複查費用等各項相關規定應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第 四 條
招生組收到複查考試成績之申請後,應於申請期限截止後七日內查複之,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複時,得酌予延長。
第 五 條
複查筆試成績時,應將申請考生之試卷調出,詳細核對彌封號碼,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複查審查、口試或術科成績時,應將系所填送之審查成績登記表、口試成績登記表或術科成績登記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或彌封號碼,再查對成績,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六 條
本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核算申請考生之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 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增額錄取,除復知該考生外,並提下次招生委員會議追認。
二、 原計成績與重計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準者,由招生委員會逕行復知該考生。
三、 已錄取考生經申請複查成績,重計後成績低於錄取標準時,應報請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復知該考生,該考生不得異議。
第 七 條
複查考試成績,如發現試卷漏未評閱或試卷卷面與卷內分數不相符時,由招生組聯繫原閱卷委員補閱之,如總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規定處理。
第 八 條
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第 九 條
複查考試成績,如發現因申請考生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致影響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招生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