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律採網路線上報名,請各學校負責教師詳閱本實施細則,並輔導學生確實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報名作業程序如后:
1.依本委員會所提供的網路線上報名之帳號「學校代碼」及「密碼」至臺灣師範大學網站作線上報名。網址:http://www.ntnu.edu.tw/
2.上網登錄考生報名相關資料,請先確認無誤後並列印出報名所需表件,再送請相關單位核章。
3.務請於期限內依規定繳費並備齊審查證件,以限時掛號寄送本委員會辦理,始算完成報名程序,以免因手續不完備而喪失資格。
4.網路線上報名(系統開放)自93年4月26日(星期一)起至93年5月10日(星期一)止。
※本實施細則及帳號密碼預定 於4月10日(星期六)寄發至全國各中等以上學校。
| 實施細則 | 封面 | 甄審備審彙整表 | 甄試備審彙整表 | 甄審名冊 | 甄試名冊 | 甄審申請表 | 甄試申請表 | 志願表 | 資格查覆表 | 甄試成績查覆表 | 線上報名流程圖 | 甄試准考證(樣張) | 甄審分發名額彙整表 | 甄試分發名額彙整表 |
相關規定事項悉以下載檔案(doc檔,紙張A4直印) 資料為準,所含附件僅供參考用,實際使用表格請於系統中列印。
報名作業說明會:為使報名學校負責承辦人員對報名程序、準備資料更詳盡瞭解,本委員會舉辦二場說明會,請各學校負責報名人員務必前來參加:
1.第一場:訂於93年4月15日(星期四)下午二時至四時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禮堂(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 號,電話:02-23630847)舉行。
2.第二場:訂於93年4月27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假花蓮縣立體育場棒球場(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路1號)舉行。
重要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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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項 內 容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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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線上報名 |
93.04.26(星期一)〜 93.05.10(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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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審查結果網路公告: 1.審查合格者,准考證於學科考試當日於試場內發放,不另寄發。 2.不合格者退件。 |
93.05.18(星期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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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不合格者申請複查截止日(郵戳為憑) |
93.05.24(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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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考試 |
93.05.29(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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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科檢定 |
93.05.30(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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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榜(公告、上網) |
93.06.14(星期一)下午5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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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發成績通知單 |
93.06.15(星期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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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科成績申請複查截止日(郵戳為憑) |
93.06.21(星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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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甄審申請報名截止日 |
93.09.05(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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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甄審放榜(公告、上網) |
93.09.13(星期一)下午5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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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發甄審錄取通知單 |
93.09.14(星期二) |
※本表所列項目日程如有變動,以本會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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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學校行政單位資訊 承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學校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相關單位服務電話:教務處招生組 (02) 2363-0847; 總機 (02) 2362-5101 分機8116、8117、8118 傳真:(02) 2363-5695 學校網址:http://www.ntnu.edu.tw |
一、依據
本細則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台參字第0930008080A號修頒之「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簡稱該辦法)訂定。
二、甄審、甄試錄取名額
依據教育部「九十三學年度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暨專科學校(五專)接受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分發名額彙整表」所列名額錄取分發。
三、升學輔導甄審、甄試申請資格
(一)凡國民中等學校畢業生(包括應屆畢業生),德行(綜合表現)成績總平均在乙等(70分)以上,肄業期間於91年8月1日後取得運動成績,合於該辦法第二、四、五條規定者,得申請甄審升學。畢業後取得運動成績合於規定者,其所獲得運動成績證明自得獎日起三年內有效,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期間。
(二)凡國民中等學校畢業生(包括應屆畢業生),德行(綜合表現)成績總平均在乙等(70分)以上,肄業期間於91年8月1日後取得運動成績,合於該辦法規定資格者,得申請輔導參加甄試。但合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者,其所獲得運動成績證明自得獎日起二年內有效,服役者可扣除服役期間。
(三)凡國民補習學校學生,持有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者,得依前二款規定申請輔導參加甄審、甄試。
四、申請參加甄審、甄試辦法
合於申請資格者均應向原肄(畢)業學校申請升學輔導,應繳證件及相關資料,請依序準備齊全(依審查紀錄及備審證件彙整表之審查項目仔細檢查各項資料,並列印出相關申請表件,順序排列並以迴紋針夾妥):
(一)線上登錄甄審(或甄試)資格審查紀錄及備審證件彙整表(如附件一或附件二)一份,請依符合資格擇一登錄。
(二)審查費新台幣500元整(各校請依作業系統產生之報名費帳號至各金融機構辦理匯款,或列印繳費單至全省中國信託櫃檯繳費)。經審查後資格不符者,不予退費。
(三)凡申請升學輔導之考生係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福建省金門縣、福建省連江縣等所界定之低收入戶者,得於報名時繳交臺灣省所屬各縣市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影本,免繳交審查費。
(四)本人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一式二張(非同一式者不得報考)。
一張黏貼於申請表(如附件五或附件六)上,一張黏貼於志願表(如附件七)上。
(五)申請表及志願表作業:包含電腦列印申請表及志願表各一份。
1.申請表、志願表應注意事項:
(1)甄審申請表(如附件五)或甄試申請表(如附件六):請依申請資格擇一線上登錄。
(2)志願表及各項報名申請表件未列印志願學校、科(班)、運動種類及相關資料者,不予受理,考生不得異議。
2.電腦志願表之填輸,請依本細則說明二、「運動種類代碼表」及說明三、「電腦志願表填輸注意事項」之規定,線上登錄不得有錯誤。
(六)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一份(甄審黏貼於附件一、甄試黏貼於附件二)。
(七)學歷證件:
1.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印本(務必加蓋承辦人及教務處戳章)一份(應屆畢「結」業學生得先繳應屆畢「結」業證明正本,經甄審、甄試錄取後,若未能取得學歷證件者,應繳驗符合同等學力資格之證件,否則不得註冊入學)。
2.各學期成績單正本一份(應屆畢「結」業學生應繳交前五個學期成績單,其德行「綜合表現」總平均未達乙等(70分)以上者,不得申請升學輔導)。
(八)合於升學輔導之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文件:
1.合於本細則第十 三條第(三)款分級標準之最優成績獎狀或成績證明一種,申請甄審分發者,請另繳交最近三年內之運動成就證明,正本、影印本各一份。
2.特殊參賽證明:
(1)合於本細則第十 三條第(三)款分級標準第五級第1項者,須出具參賽國家或地區有七個以上之證明。
(2)合於本細則第十 三條第(三)款分級標準第五級第5項者,須出具參賽隊伍(人)數十六個以上之證明。
(3)合於本細則第十 三條第(三)款分級標準第六級第4 項者,須出具參賽隊伍(人)數十六個或八個以上之證明。
(4)秩序冊正本。如為影印本,須加蓋校印,影印本與正本不符時,取消報名資格,不得異議。惟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及教育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運動競賽之申請者,不需繳交秩序冊。
五、申請日期
申請日期自93年4月26日至5月10日止,學生須先作網路線上報名,仔細填輸並列印出相關報名表件及備齊審查證件,於申請期限內向原肄(畢)業學校繳交報名。逾期(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原件退回,並不得異議。
六、學生申請參加甄審、甄試學校應辦理事項
(一)各學校應依據本細則規定資格受理及審查,並請線上登錄學生申請表件(如附件五、六)及電腦列印志願表(如附件七)。凡考生應繳證件不齊或資料、報表不全者,不予受理,原件退回。各學校對考生資格初審之錯誤須負完全責任。
(二)考生申請升學輔導,以錄取一次為限;惟經分發並註冊入學再獲得甄審、甄試資格時,得再按規定申請甄審、甄試分發,並以一次為限。
(三)各學校初審完畢後,請依作業系統產生之報名費帳號至各金融機構辦理匯款,或列印繳費單至全省中國信託櫃檯繳費。並於線上登錄、繕造升學輔導甄審、甄試合格名冊(如附件三、附件四,校銜用學校全銜)各一份,連同應繳之各項表件,分別彙整後,於報名申請期限截止前(郵戳為憑),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6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九十三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委員會」收;逾期未送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辦。並請另附貼足限時掛號回郵大型信封一個,詳填收件單位及通訊處,以便函覆審查結果及退還所繳證件。
(四)初審完畢後所繳驗之各項表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
(五)本委員會受理資格審查期間對考生權益範圍內之相關通知,所屬學校須轉知考生儘速依規定辦理。
(六)凡於93年5月11日至93年8月31日間取得甄審升學輔導資格者,須向本委員會索取六月甄審放榜後所剩名額彙整表辦理分發,並於9月5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若未符合教育部第二次之分發名額彙整表上所列之志願者,不予分發(於93年5月10日前取得甄審升學輔導資格者,不得適用本項)。
七、報名說明會
為使報名學校負責承辦人員對報名程序、準備資料更詳盡瞭解,本委員會舉辦二場說明會,請各學校負責報名人員務必前來參加:
1.第一場:訂於93年4月15日(星期四)下午二時至四時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禮堂(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 號,電話:02-23630847)舉行。
2.第二場:訂於93年4月27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三十分假花蓮縣立體育場棒球場(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路1號)舉行。
八、核發准考證及資格複查
(一)申請參加甄試考生經審查合格者,本委員會於93年5月18日上網公告並e-mail所屬學校轉知各考生參加學科考試(術科為團體競賽運動種類者,須先經術科檢定,未通過者不予分發學校)。
(二)准考證由本委員會統一製發,並直接置放於學科考試考生應考試場座位上,不另寄發准考證。
(三)若考生對資格審查有異議,請依本委員會所發甄審、甄試資格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如附件八)於93年5月24日前(郵戳為憑)提出申請。請以限時掛號並備妥回郵信封郵寄:106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收件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九十三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委員會」收,逾期不予受理。
九、學科考試
(一)考試科目:國文、英語、數學、自然及社會五科。
(二)考試日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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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期 |
93年5月29日(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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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 |
上 午 |
下 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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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0~09:40 |
10:00~10:50 |
11:10~12:00 |
13:40~14:30 |
15:00~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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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目 |
國 文 |
英 語 |
數 學 |
自 然 |
社 會 |
(三)考試地點: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號),考生試場座位於5月28日下午2時,分別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門口及網站(網址:http://www.ntnu.edu.tw)公告。
(四)注意事項:考生須自備黑色2B軟心鉛筆、橡皮擦及其他文具。
十、學科考試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1.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二)考生應按規定時間準時入場。遲到逾20分鐘者,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30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三)第二節開始考生須持「准考證」入場應試(准考證於第一節考試時,已直接置放於考生座位上)。未持准考證入場,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准予應試,但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者,或未依規定向考區試務中心申請補發手續者,則扣減該科成績三分,至零分為限。
(四)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坐,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准考證、座位三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符,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五)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紙、答案卡是否備齊、完整,並檢查答案卡之座位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卡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六)考生須遵循監考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相片與考生身分,監考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考生簽名,考生不得拒絕,否則取消考試資格,考生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七)各科答案卡限用黑色2B軟心鉛筆畫記,不得以修正液(帶)修改,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 八 )考生除必用之書寫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具有計算、通訊(如呼叫器、行動電話、PDA等)、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卡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人員後再行撿拾。
(十)考生應在答案卡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或畫記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考生畫記答案卡時,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污染答案卡等情事,致電子閱卷系統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十二)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考生不得有傳遞、夾帶、交換答案卡、口誦或以暗號告人答案或以答案卡、試題紙供他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相關之考生該科不予計分。
(十四)考生不得撕去答案卡上或竄改答案卡上之座位號碼及條碼,亦不得將答案卡污損、摺疊、捲角、撕毀,在答案卡上顯示自己身分,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考生不得在試場內抽菸,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勸告,不聽勸告者,即請其出場,該科不予計分;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六)考生不得攜帶電子通訊器材(如手機、電子計算器…等)進入試場內(請置於試場外,存放位置由考生自行考量),違者以電子舞弊論,該科不予計分。
(十七)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答案卡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八)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答案卡。如仍繼續作答者,即扣減該科成績二分,其後仍繼續作答經勸阻不理者,除應立即收回答案卡外,再加扣其成績三分,至零分為限。
(十九)考生不得在試題紙、答案卡範圍外書寫,並不得將試題紙及答案卡攜出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廿)考生已交答案卡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譁、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廿一)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其涉嫌者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廿二)考生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幫助舞弊、或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廿三)考生答案卡若有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行到場補考,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廿四)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前列各項規定,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或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或物品,得進行查驗或其他必要之處置,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廿五)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十一、術科檢定
(一)檢定對象:以團體競賽運動種類獎狀或運動成績證明申請參加甄試者(凡未參加術科檢定者,視同自願放棄,不予分發)。
(二)報到:93年5月30日(星期日)上午八時前在各術科檢定場地集合報到。
(術科檢定場地於93年5月25日於本委員會網站公告)
(三)參加檢定者務請攜帶准考證。
(四)檢定辦法:檢定之團體競賽運動種類名稱及檢定辦法另定。
(五)術科檢定未通過者,不予分發學校。術科檢定結果於93年6月15日寄發各考生成績時一併通知,不另行公告。
十二、甄審錄取辦法
甄審分發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與各科系名額、條件為限,並參考學生之志願及運動成績予以分發。如遇運動成績同項目同樣取得甄審升學資格者,其分發錄取順序則依其志願及最近三年內之運動成就,由本委員會會議訂定之。
十三、甄試錄取辦法
(一)參加甄試之各類特種身分考生均不予優待。
(二)學科成績總分為300分(各科成績滿分均為60分),另依考生於申請參加甄試時所提之運動成績分成六等級予以優待,第一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十,第二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四十,第三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三十,第四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二十,第五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十,第六級加學科成績百分之五。
(三)分級標準:所列名次應以主辦單位競賽規程或技術手冊名次為限。
第一級:
1.取得甄審資格而參加甄試者。
2.曾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或亞洲運動會者。
第二級:
1.曾代表國家參加世界運動會、東亞運動會或世界青少年運動會者。
2.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國際、洲際運動錦標賽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運動錦標賽者。
3.曾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一名者。
第三級:
1.曾經由選拔獲選為國家代表,參加國際或亞洲單項運動組織主辦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
2.曾經由選拔獲選為國家代表,參加需經國際分區預賽產生代表隊,再參加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最優級組第一、二、三名者。
3.曾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二名或全民運動會獲得第一名者。
第四級:
1.曾經由選拔獲選為國家代表,參加需經國際分區預賽產生代表隊,再參加之各種國際青年、青少年分級運動錦標賽,獲得最優級組第四、五、六名者。
2.曾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三、四名或全民運動會獲得第二、三名者。
3.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一、二名者。
4.曾參加教育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第一、二名者。
第五級:
1.曾經由選拔獲選為國家代表,未經國際分區預賽直接報名參加之各種國際運動競賽,其實際參賽國家或地區在七個以上,獲得一、二、三名者。
2.曾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五、六名或全民運動會獲得第四、五名者。
3.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三、四名者。
4.曾參加教育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第三、四名者。
5.曾參加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種運動錦標賽,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十六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者。
第六級:
1.曾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七、八名或曾參加全民運動會獲得第六、七、八名者。
2.曾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五、六、七、八名者。
3.曾參加教育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獲得最優級組第五、六、七、八名者。
4.曾參加教育部核定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指定之各種運動錦標賽,其實際參賽隊伍(人)數在十六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第二、三、四、五、六名或參賽隊伍(人)數在八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第一、二、三名者。
(四)最低錄取標準由本委員會於甄試後召開會議訂定之。考生學科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及志願順序分發,並以各校所提之運動種類與各科系名額、條件為限。
(五)甄試分發如遇學科成績所得總分同分時,則依序以國文、英語、數學、自然、社會分數之高低決定其優先順序。
十四、放榜、寄發成績通知單及成績複查
(一)93年5月10日前申請甄審、甄試者,於6月14日下午5時公告榜單,並以網路公告及e-mail、郵寄各考生成績通知單至原肄(畢)業學校教務處。未接獲者,請逕至網站查詢成績。
(二)學術科成績複查請以本委員會所發甄試成績複查申請書及查覆表(如附件九或直接於線上列印),於6月21日(星期一)前(郵戳為憑)提出申請,並請附回郵信封以限時掛號郵寄:106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 162 號 收件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九十三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委員會」收,逾期不予受理。
(三)93年5月11日至8月31日止取得甄審資格並依規定提出申請者,於9月13日下午5時公告榜單。
十五、注意事項
(一)未符合名額彙整表備註欄所列特殊校系之申請資格者,不得選填該校科,違者不得申請重新分發。
(二)錄取學生如有重大違規事宜、冒名頂替、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證件或不合招考資格等違規事宜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准註冊;註冊入學後發現者,取消入學資格;畢業者,追繳已發之畢業證書,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備查。
說明一、線上報名作業說明
配合現代資訊及分散作業量並期流程更臻精確,懇請各學校負責報名人員協助考生作線上報名填輸作業,作業說明詳見如下:
1.由本會提供甄審、甄試實施細則(內附線上報名之帳號及密碼)。
2.登錄時間:93年4月26日起至93年5月10日止。
3.請至臺灣師範大學網站 (http://www.ntnu.edu.tw)線上報名填輸相關表件,並請依作業系統產生之報名費帳號至各金融機構辦理匯款,或列印繳費單至全省中國信託櫃檯繳費。
4.將報名申請表件及相關資料在線上直接列印,印出完畢確認資料無誤後,請相關單位核章,貼上身分證影印本及照片,根據附件一(甄審)或附件二(甄試)所列之資料順序疊放整齊,並以迴紋針夾妥,一併寄回本委員會。
5.本委員會收到報名資料後將初審考生報名資格,並於93年5月18日將結果以e-mail通知及上網公告(資格不合者申請資格複查截止日為5月24日)。
6.93年5月24日將上網公告考場資訊,請考生注意,並準時於學科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應考(准考證將核發於學科考試考生應考試場座位上,不另寄發)。
7.網路線上報名資料將作為本委員會初審之參考,務請詳細填輸各項資料,以免影響考生之權益。
8.完成線上報名後,即無法更改考生姓名、身分證號碼及相關資料,務請審慎填輸。
9.列印注意:本系統具備身分證字號比對功能,僅能報名一次。請仔細檢查您所填輸之資料,列印後所有資料均無法更改。
說明二、運動種類代碼表
(一)甄審C:競技游泳種類不包含跳水、水球及水上芭蕾等
|
代碼 |
運動種類 |
代碼 |
運動種類 |
代碼 |
運動種類 |
代碼 |
運動種類 |
代碼 |
運動種類 |
|
01 |
籃球 |
02 |
排球 |
03 |
網球 |
04 |
軟式網球 |
05 |
羽球 |
|
06 |
棒球 |
07 |
壘球 |
08 |
桌球 |
09 |
足球 |
10 |
橄欖球 |
|
11 |
高爾夫 |
12 |
合球 |
13 |
撞球 |
14 |
木球 |
15 |
曲棍球 |
|
16 |
田徑 |
17 |
體操 |
18 |
柔道 |
19 |
空手道 |
20 |
跆拳道 |
|
21 |
拳擊 |
22 |
國術 |
23 |
擊劍 |
24 |
射箭 |
25 |
保齡球 |
|
26 |
競技游泳 |
27 |
輕艇 |
28 |
舉重 |
29 |
拔河 |
30 |
自由車 |
|
31 |
運動舞蹈 |
32 |
啦啦隊 |
33 |
角力 |
34 |
健力 |
35 |
直排輪曲棍球 |
|
36 |
民俗運動 |
37 |
槌球 |
38 |
劍道 |
39 |
現代五項 |
40 |
西式划船 |
|
41 |
手球 |
42 |
溜冰 |
-- |
-- |
-- |
-- |
-- |
-- |
(二)甄試D:競技游泳種類不包含跳水、水球及水上芭蕾等
|
代碼 |
運動種類 |
代碼 |
運動種類 |
代碼 |
運動種類 |
代碼 |
運動種類 |
代碼 |
運動種類 |
|
01 |
籃球 |
02 |
排球 |
03 |
網球 |
04 |
軟式網球 |
05 |
羽球 |
|
06 |
棒球 |
07 |
壘球 |
08 |
桌球 |
09 |
足球 |
10 |
橄欖球 |
|
11 |
高爾夫 |
12 |
合球 |
13 |
手球 |
14 |
撞球 |
15 |
木球 |
|
16 |
曲棍球 |
17 |
田徑 |
18 |
體操 |
19 |
柔道 |
20 |
空手道 |
|
21 |
跆拳道 |
22 |
拳擊 |
23 |
國術 |
24 |
武術 |
25 |
擊劍 |
|
26 |
射箭 |
27 |
保齡球 |
28 |
競技游泳 |
29 |
輕艇 |
30 |
溜冰 |
|
31 |
舉重 |
32 |
拔河 |
33 |
自由車 |
34 |
運動舞蹈 |
35 |
啦啦隊 |
|
36 |
角力 |
37 |
健力 |
38 |
劍道 |
39 |
西式划船 |
40 |
現代五項 |
|
41 |
射擊 |
42 |
民俗運動 |
43 |
直排輪曲棍球 |
44 |
槌球 |
45 |
韻律體操 |
說明三、電腦志願表填輸注意事項
(一)電腦志願表填輸上「志願學校、志願順序、科(班)代碼」欄將作為分發之依據。申請者應依據「九十三學年度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暨專科學校(五專)接受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分發名額彙整表」上之代碼,依不同運動種類審慎選填志願。
(二)如考生所填輸為志願之學校科(班)均已額滿時,則不能錄取。
(三)電腦志願表填輸流程請參考線上報名流程圖(如附件十)。
九十三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試術科檢定
考生注意事項
一、為辦理九十三學年度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術科檢定成立本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術科檢定訂於93年5月30日(星期日)上午八時整起,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本部(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分部(台北市汀洲路四段88號)、承德射箭場(台北市承德路三段311之1號)、百齡橄欖球場(台北市士林區百齡橋下)等各項目檢定場地舉行(詳閱「術科檢定場地一覽表」)。
三、術科檢定考生報到時間:93年5月30日(日)上午八時整起開始唱名,凡唱名三次不到者視同放棄,取消術科檢定資格。
四、術科檢定考生報到地點:於各項目檢定場地。
五、如遇雨天檢定地點與時間由本委員會公告之。
六、考生需將本委員會所製發之號碼布(即准考證號碼)用線或安全別針縫掛於胸前,以資識別。
七、考生需注意術科檢定人員說明報告之事項,並遵守考試規定,如違反規定即取消檢定資格,如有疑問應即於說明時提出發問,開始檢定時即不得再發問。
八、為避免影響試務秩序,陪考人員請於指定地點休息。
九、考生未徵得檢定人員許可,不得擅自離開檢定場地,否則取消其檢定資格。
十、各項目考生於檢定時應穿著該項目正式比賽服裝並自行準備所需各項配備。
(一)報考棒、壘球(請自行準備球棒、捕手護具、手套、釘鞋)。
(二)報考桌球、網球、軟網、羽球、曲棍球、木球,請自備球拍、球棍、球桿(守門員請自備護具)。
(三)報考劍道、擊劍、射箭,請自備竹劍、刀、弓、劍道護具與擊劍護具。
(四)請準備室內用運動鞋以備雨天於室內進行檢定。
十一、考生應隨身攜帶國民身份證,以備檢定人員核對身份,如有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檢定資格。
十二、考生應詳細閱讀本注意事項,並確實遵守。
十三、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由本委員會另行公告之。
術科檢定場地一覽表
|
編號 |
項目 |
術 科 檢 定 場 地 |
場地聯絡電話 |
場地管理 |
|
1 |
籃球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校本部 體育館四樓 綜合球場 (台北市和平東路一段162號) |
02-23636952 |
鄧啟祥先生 |
|
2 |
排球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分部 體育館三樓 綜合球場 (台北市汀洲路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