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抵免學分辦法

97122997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臨時會審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則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學士班抵免學分申請限於入(轉)學當學年度或取得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資格之次學年度第一學期加退選前辦理完畢;碩、博士班抵免學分申請限於新生入學(教育學分於二年級),加退選日期截止前辦理完畢,逾期不受理。

第三條 下列學生得申請抵免學分:

一、轉學生、重考或重新申請入學之新生。

二、修讀學士、碩士學位期間,修習碩、博士班課程(含大碩合開、碩博合開課程至多二科,並以不超過六學分為限)成績七十分以上,其學分未列入畢業最低學分數內,而持有證明者。

三、依法令規定先修讀學分,後考取修讀學位者。

四、有修習教育學程資格者(教育學分抵免)。

五、經本校核准赴國外修習課程者。

第四條 抵免學分範圍:

一、系必修學分

二、系選修學分

三、輔系學分

四、雙主修學分

五、通識學分

六、教育專業課程學分

第五條 學士班科目抵免以入學之學年度向前推算四學年,修習科目已逾四學年者不得要求抵免,抵免學分總數不得超過五十學分(不含教育學分)。一年級新生入學當年度辦理抵免學分總數達四十學分以上者(不含教育學分),最多可提高編級一年。

碩、博士班學生抵免學分總數以各系(所)核准之畢業學分總數二分之一;抵免年限,以入學之學年度向前推算十年為限。其辦理抵免科目之審核、年限等,各系(所)得為更嚴格之規定。

第六條 曾在他校或本校修習教育學程之學分,於取得本校修習資格後,得辦理抵免。惟已在前一學位計入畢業應修學分數內之教育學分,不得辦理抵免。

教育學分之抵免,最多不超過應修教育專業科目學分總數二分之一。惟曾在本校修習之教育學分,於取得本校修習資格後,得全數辦理抵免。

第七條  申請手續及流程:

一、申請學生請至註冊組網站下載「抵免學分申請表」。

二、申請學生應向就讀系(所)辦公室查詢本系(所)必修及可認之選修科目,參照原校成績單,按必、選修科目順序填寫。並請詳填各科目課程代碼(非開課序號)。

三、填妥抵免學分申請表後連同原校成績單正本,送請開課系(所)系主任(所長)審查,再送請就讀系(所)系主任(所長)簽章並經課組及相關單位核章(抵免教育學分者,須附原校報部核准之修習資格證明)。如所屬系(所)認為某科目需要相關系(所)審核時,則須送請相關系(所)會章。

四、抵免學分申請表由就讀系(所)審查完畢及課組核章後發還,申請人須自行複印兩份,連同原件及成績單正本送交註冊組(公館、林口校區教務組)彙整並陳請教務長核准後,登錄於各生歷年成績表(僅登錄科目,不登成績)。

五、免修「國防教育」科目者,請向軍訓室申請辦理。

第八條 抵免學分之認與規定:

一、科目名稱、內容相同或相近者得准抵免,相近與否由系主任(所長)認定。若有特殊情形,相關學系得以考試認定之。如全年科目僅有一學期成績者,不得抵免。

二、欲抵免之科目暫勿選課,以免重複時衹採認抵免而學分不足或已選科目因未上課、考試而以零分計算。已抵免之科目不得再選修,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再行抵免。

三、抵免後,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低於下限。

四、抵免學分如以多抵少者,則以少者登記少抵多者,學士班課程由相關學系認定並加專業意見,碩、博士班課程不予抵免。

五、服務課程、體育不得辦理抵免;轉學進入本校學士班二年級前,若在原校已修習體育一年以上及格者,得免修一年級體育。

六、經本校核准赴國外修習課程之學分抵免,依本校「學生前往國外修習課程實施辦法」辦理。

七、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校院修讀之科目學分,得依本辦法有關規定酌情抵免。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