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生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

教育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台﹙84﹚師字第O六一四一八號函核定
94年12月16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5年3月3日台中﹙二﹚字第0950027716號函核定

第一點

本要點依 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

研究生符合左列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或博士學位考試:
﹙一﹚申請碩士學位考試之資格如左:
      一、碩士班修業滿一年者,或係進行修讀博士學位回讀碩士班者。
      二、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
   
       如各系所已報請教育部核准提高其應修學分數者,應依其提高之標準。
      三、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二﹚申請博士學位考試之資格如左:
      一、博士班修業滿二年者,或係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並已在博士班修業滿
          二年者。
      二、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逕行
          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含碩士班修業一年之學
          分)。如各系所已報請教育部核准提高其應修學分數者,應依其提
          高之標準。
      三、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四、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第三點

研究生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五月底或十一月底(暑期班學生於七月底)以前向就讀之學系或研究
    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左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表一份。
    2.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系所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
    以技術報告代替,並應撰寫提要。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
    則。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3.指導教授推薦函。
三、經所屬學系主任或研究所所長同意後,依期參加學位考試。

第四點

學位考試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由各系、所公告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日期,辦理學位考試。

第五點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含本校兼任教師)須達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由校長遴聘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召集人由
    校外委員擔任之。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
    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二3.4.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六點

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提供委員參考名單至少八人以上,由系主
    任(所長)或系(所)相關委員會遴聘五至七人組成之,其中校外委員須
    達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召集人一職由系主任(所長)或系
    (所)務委員會指定,以校外委員擔任為原則,惟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
    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
    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二3.至5.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七點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經核備後,申請博士學位考試者應檢具繕印之博士論
    文與提要各九份,申請碩士學位考試者應檢具繕印之碩士論文與提要各五
    份,送請所屬學系或研究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
    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出
    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出席委員,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出席委員評
    定為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論文、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若發現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或博士學
    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三、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但碩士學位考試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
    席,博士學位考試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其中校外委員均須達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
    認。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且尚未屆滿修業年限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暑期
    班學生於次暑期)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以七十分登錄。重考
    成績仍不及格者,勒令退學。
五、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
    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六、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不得以(預備會)或(審查會)名義,而不予
    評定成績,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第八點

學位考試每學期(暑期班學生於每暑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行事曆規定。如有口試委員出差或出國,經所長同意,報請教務長核定後,得延期(第一學期至遲於一月卅一日,第二學期至遲於七月卅一日)舉行。學位考試與資格考試得於同一學期(同暑期)內舉行,惟均須在規定修業年限內舉行。

第九點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暑期班學生於該暑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暑期班學生於該暑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若屆最高修業年限者,不予延期,未能如期完成學位考試者,勒令退學。

第十點

位考試後,各系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口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始得將各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進修推廣部)登錄。論文最後定稿繳交期限,第一學期為二月底、第二學期為八月三十一日、暑期班為九月三十日。逾期仍未達修業年限者則次學期(暑期)仍應註冊、選課,並於該學期(暑期)繳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暑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視為未通過學位考試,並依規定退學。

第十一點

畢業成績之核算以歷年修習各學科之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計算。

第十二點

學位考試委員之通知採個別秘密方式進行,學位候選人不得參與有關其本人考試之試務工作。

第十三點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等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十四點

各學系暨研究所應依據本實施要點,訂定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送註冊組(理學院教務組、進修推廣部註冊組)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

第十五點

本實施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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