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要點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自八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實施
|
第一點 |
本要點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五十一條訂定之。 |
|
第二點 |
本校學生向其他各大學及獨立學院選課範圍,應以本校各系所該學期未開設之課程為限。 |
|
第三點 |
本校教育學分不開放外校學生選修。 |
|
第四點 |
本校學生校際選課之科目學分總數,不得超過肄業系所規定之最低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 |
|
第五點 |
外校學生向本校選課時,應於本校該學年度行事曆所訂第二階段選課開始至加退選截止日期內辦理。本校學生向外校選課,則應於該校所訂期限內完成,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選課手續。 |
|
第六點 |
外校學生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每學期結束後,本校註冊組(理學院教務組)應將選課學生成績送原肄業學校查考。 |
|
第七點 |
本校學生選修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該校規定辦理。且其上課時間(含至上課地點往返時間)不得與本校所選修科目時間衝堂。 |
|
第八點 |
本校函送校際選課成績點名冊至接受選課學校,並請該校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成績送交本校註冊組(理學院教務組)登錄。 |
|
第九點 |
校際選課時,雙方學生有碩士班跨博士班或跨年級選課者,應經有關系所同意。 |
|
第十點 |
外校學生到本校選課之成績查考,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
|
第十一點 |
校際選課學生,必須遵守選課學校有關規定。 |
|
第十二點 |
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